时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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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之管见

      [摘要]本文从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客观必然性、现实可能性出发,阐述了实行教育成本分担的主要隐忧——弱势群体的教育不公平现象。进而从国家、高校和导师等三大承担主体着手分析、解决这一问题。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教育不公平,弱势群体
  一、什么是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
  (一) 教育成本的涵义
  教育经济学中的教育成本概念,是20世纪60年代初随人力资本理论的形成而提出来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学校可以视为专门‘生产’学历的厂家,教育机构(包括各种学校在内)可以视为一种工业部门”,“把学校教育视为一种投资进行研究,这便为经济学提供了新知识的来源”[1]。他试图把教育成本视为“生产教育所投入的资源的价值”。而成本这一定义就意味着教育成本不仅包括公共支出的人员经费、学校设施经费、供给和仪器经费,而且还包括父母和学生在教育上的花费支出(直接的私人成本,诸如学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杂费、课本费、校服费、交通费等等)和学生放弃的机会成本(间接的私人成本,诸如放弃的收入和其他生产性活动),还包括私人对教育的贡献(个人、父母或者私人组织对教育的现金或者实物贡献)[2]。从中可以看出教育成本包括教育的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教育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教育的间接成本又称为机会成本。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涵义
  所谓研究生(本文主要指硕士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随着教育观念的改进,人们投资教育的意愿增强,教育财政日益紧张而出现的。它指的是研究生教育成本由谁支付、如何支付、支付多少的问题,即研究生教育成本如何在国家、高校(本文主要指普通高校,当然严格地讲还包括科研院所等)、导师、个人等方面之间合理分担并最终实现的问题。
  二、为什么要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
  (一) 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理论依据
  1.人力资本理论
  这一理论是由舒尔茨创立的。该理论认为,教育不仅是一种消费,也是一种投资;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教育投资收益率高于物力投资的收益率,它已经成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另外,舒尔茨认为,在教育的收益中,有一种分配给受教育者的收益,由受教育者对经济增长所提供的各种机会之反应能力来确定。由于受教育者最小的人对新机会的反应最迟缓,所以这种特定的收益随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增长[3]。因此,投资研究生教育可以产出更高的社会收益,更重要的是能产出更高的个人收益。
  2.教育成本分担理论
  这一理论是1986年美国纽约大学校长、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D.Bruce Johnstone)提出的。该理论认为,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应当由在教育中获得益处的各个方面分担,凡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包括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纳税人或政府、慈善机构(社会捐赠)以及企业应共同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即谁获利,谁支付费用。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研究生教育获利最大的是国家,研究生们毕业之后将对国家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相当大的贡献。此外,个人也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如上文中舒尔茨所言,接受了研究生教育将来能获得较高的个人收益。
  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是赞成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最直接的理论。
  (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客观必然性
  1.经济发展多样化的必然结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正逐步形成。在科技革命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的形势下,经济活动的多样化要求教育发展的多样化。而教育的多样化又要求教育投资的多样化做保证。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是势在必行的。
  2.研究生招生规模与研究生教育财政投入的矛盾
  1995年我国的研究生招生规模为5.1万人,2004年增长为33万人,在近十年的实践内,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增长了6.4倍[4]。由此可见我国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急剧扩大。而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财政拨款又不足,于是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经费短缺问题越来越突出。但这种状态不能维持下去,因为研究生教育是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途径,经费不足势必会影响研究生培养的数量与质量。总之,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决定了研究生教育成本不应该全部由国家支付。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的分担与补偿。
  (三)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的现实可能性
  首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研究生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以负担部分教育成本。
  第二,研究生个人及其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支付能力大大增强,这为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提供了前提条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收入与日俱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也大大不同,更愿意投入教育。据对1985年—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结构的分析,城镇居民用于教育文体娱乐服务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8.17%到2002年的14.96%,农村居民用于教育文体娱乐服务支出的比重由1985年的3.89%上升到2002年的11.47%[5]。
  第三,家长对子女的受教育程度的期望值不断升高。我国居民中存在着对高等教育机会的较高的个人需求,这是不争的事实。“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家长的普遍心理。他们希望自己的子女能通过接受高层次教育获得较高的文化素养,提高社会地位,得到较大的个人利益。也使得他们认识到接受研究生教育不花钱是不可能的了。
  三、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主要隐忧
  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及补偿后的最大的隐忧是减少“弱势群体”学习的机会,导致教育不公平。那么何谓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致其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但本文主要是从受教育者自身状态来定位弱势群体的,指那些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而使其在享有和行使受教育权时处于不利境地、需要给予特别保护的群体。主要包括: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由于先天因素而具有身体缺陷的人。他们主要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教育公平的主要标志是教育机会均等,即学生因财富、种族等的影响,都能享有平等地进入学校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不公平则反之。
  因财富而引起的教育机会不平等还是很普遍的。实行成本分担后,原有的依据入学成绩作为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唯一标准,将变为入学成绩和经济实力的双重标准。这就是有可能诱发教育不公平的源头。来自“弱势群体”的一些人本来想接受研究生教育,但考虑高额的教育费用使得他们不得不放弃研究生教育或是只能到相对较差的高校接受教育,这是一种社会不公,而且会造成部分人才潜能不能发挥而导致国家人才资源的浪费。但是有这个经济承受能力的人却可能继续深造。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此就明显地体现出来了。
  此外,“弱势群体”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后,其中一部分人也会因为经济原因而半途放弃。例如,好不容易凑足了第一年的高昂的学费,可是第二年、第三年怎么办?或许有些人就会不得不放弃这一来之不易的继续深造的机会。为此,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的各主体就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顺利地完成学业,以避免成本分担可能会带来的对教育公平的不利影响
  四、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具体建议
  根据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涵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其分担主体包括国家、高校、导师、个人等几个方面。以下将就这四大主体中的前三者谈谈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中该如何解决上述隐忧。
  (一)国家应做好各项宏观政策
  国家是研究生教育最大也是最终受益者。我国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主要流向高等学校、科研单位、高科技部门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个人因受教育而产生的效益,最终将促进国家的进步和发展。另外,现阶段,我国不断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以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从而维系了国家稳定。因此,国家应是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中的最大主体。那么在这一分担过程中国家应该做些什么来避免教育不公平呢?
  1.加大对导师科研经费的投入
  实行成本分担后,导师的作用会进一步增大,需要从导师的科研经费中拿出一部分来培养研究生,只有增大科研预算,从经费里拿出的资金才多,才能招收更多的研究生或是资助更多的贫困学生。招收更多的学生使得一部分学生有可能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而实现教育机会公平;资助更多学生是为了能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另外,研究生教育的产出是知识创新(即“学科受益”),学科发展带动科学进步,科学进步带动国家进步。从这一角度出发,国家应加大科学研究经费的投入。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科研经费预算中必须合理地将研究生从事科研的人力资源耗费列入科研经费预算中。而且导师科研经费的额度与比例也应当有明确的指标加以规范。过于随意化的科研补助根本不可能为研究生从实质上解决学费问题。否则,将导致教育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收费标准
  若在对研究生教育收费时实行全国“一刀切”,忽略我国东西部的差异及各地区民众的承受能力,那么,势必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学费问题而不得不放弃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机会。为此,国家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科类、不同专业的差别,区别对待,以波浪式推进为宜。对名牌学校、应用性学科和热门专业应实行高收费;相反,对普通高校、理论性学科、冷门专业实行较低的收费。
  3.建立健全的研究生资助体系
  健全的研究生资助体系是有效实行研究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重要保证,也是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物质保障。从我国实际出发,首先,要建立合理的奖学金制度。在国外高校内,奖学金额都很高,全奖一般包括了学费和生活费,半奖也足以支付学费。与之相比,我国研究生奖学金额和奖励面都明显偏小。虽然现在国家正在试行奖学金制(分一、二、三等),一等可以支付学费和生活费,二等可支付学费,三等为零。但是,这仅限于部属高等院校,在我国还未普及。因此,国家应考虑提高奖学金的额度,扩大奖学金的获奖面。其次,要建立合理的贷学金制度。与奖学金制度相比,奖励合理的贷学金制度更为重要。因为实行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后,多数学生要靠贷款来完成学业。这就要求国家建立起合理的贷款机制以及还贷机制。还贷机制也是必需的,若还贷机制不完善,银行向研究生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进而导致一部分学生就失去入学机会,即教育不公平。
  (二)高校应做好各项工作
  1.进行学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
  目前,我国的研究生(尤指硕士研究生)学制由教育部统一安排,学生少有自主性,提前和推迟毕业都不允许。实行教育成本分担及补偿后,高校应允许研究生灵活地选择学习年限。研究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论文进展和经济情况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的申请。只要修满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就行。相应地,费用就以学分为标准。照此,部分研究生为了节约上学成本会在读研期间加倍努力,争取提前毕业。高校的这一举措也间接地解决了教育不公平问题。
  2.全面加强“三助”工作
  “三助”是指TA(助教),RA(助研),MA(助管)。TA一般由学校、系分配固定的岗位数;RA(l)由基金会、企业设定的岗位数;RA(2)申请的课题经费可能提供的研究生数;另外,还有少数管理助理岗位,即MA(助管)。 “三助”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负责精神,同时对减少学校固定人员开支、促进学校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学校可以分级设岗,公开招聘,采取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的办法。另外,关于“三助”问题,以往的人数较少,待遇也不够合理,应扩大比例,并提高参与的报酬。
  (三)导师应加强科研能力
  实行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后,导师要从自己的科研经费里拿出一部分来培养研究生。如果导师的科研能力不强,课题数量少,层次不高,那么他就不能给研究生提供充足的助学金;相反,若导师学术水平高,承受科研项目的能力强,就会为研究生提供较充足的助学金。可以看出,导师的科研水平与对研究生的资助有着密切的联系。若高,则会加大对研究生的资助,研究生能顺利学业;反之,则会缩小对研究生的资助,研究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将成为一个问题,进而出现教育不公平现象。 总之,导师应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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